解构与重构:高校研究生教育制度变革40 年回顾

发布时间:2018-12-30

  摘要:制度变革在本质上是主体关系的解构与重构。改革开放40 年来中国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制度变革突出地表现在五方面:一是学位授予制度从单轨制变革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双轨并行;二是招生录取制度从理论考试变革为推免、申请考核等多元化方式并存;三是学生资助制度从公费补偿变革为全面自费及多种形式奖助和激励相结合;四是就业保障制度从国家统包分配变革为双向自主选择与规划指导服务;五是培养管理制度从行政强势干预变革为基于学术自治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综合来看,这五方面制度变革都蕴藏着丰富历史事实与价值,体现出不同时期国家对多元化人才的动态需求。

  研究生教育制度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根本制度。1977 年11 月,教育部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关于一九七七年招收研究生具体办法的通知》,宣告了中国研究生教育在中断12 年之后的重新恢复,并于1978 年1 月决定正式开启研究生招收工作,进而拉开了中国研究生教育的现代化序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在持续的改革发展中逐步完善,其在校生规模也从1978 年的1.07 万人扩增为2016 年的198.11 万,跃居世界第二。从历史演变看,这种规模的巨大增长是内外部环境影响和主次发展矛盾转移的综合作用下的制度变迁产物。如诺斯所言,制度变迁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1],任何制度变迁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都藏着丰富的历史事实和价值意蕴。为考察和解释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变迁所蕴藏的发展事实和意义价值,本文通过历史文献梳理和政策文本分析从学位授予制度、招生录取制度、学生资助制度、学科专业制度、就业管理制度等关键内容层面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以期在经验总结基础上为未来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制度变革提供启发和借鉴

  一、学位授予制度:从单轨制到学术型与专业型双轨并行

  (一)1978-1990 年:单轨制学位授予制度

  1978 年我国研究生招生工作启动以后,相应的学位授予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为规范学位授予、推动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1980 年2 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 年5 月20 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正式建立了学士、硕士与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制度,其中,硕士和博士为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位授予制度[2]。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研究生教育是典型的精英化教育,其主要目的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科学研究人才,满足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现代化需求,因此将研究生教育的职能主要定位为专业性研究人才培养,施行的是单轨制的学术型学位授予制度,要求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都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型学位也称科学学位,在欧美教育体系国家,学术性博士学位也称为哲学博士学位,其主要授予从事侧重于基础性理论研究的研究者。

  (二)1991-2008 年:专业型学位授予制度逐步建立且稳步发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于高层次应用实践型和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的不断增长,20 世纪90 年代起,国家开始进行研究生学位授予制度改革,专业性学位制度便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3]在此期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硕士(MEA)、法律硕士(J.M)、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与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医学博士与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博士与硕士等专业型学位,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应用实践型和职业技能型高层次人才的多元化需要。

  

 

  专业型学位是相对于学术型的一种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4]根据1996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专业型学位同样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型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从培养模式看,专业型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的、课程设置、考核标准、指导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性。[5]从整体来看,这一时期我国研究生招生的整体规模较小、专业性学位授予规模也比较小且在总体研究生学位授予中的比例非常低。

  (三)2009 年至今:专业型学位授予比例大幅提升,学术型学位授予比例大幅降低

  鉴于学术型学位授予比例偏高、专业型学位授予比例偏低的供需结构性矛盾,教育部决定从2009年起放开除少数不适合应届生就读的专业学位以外的所有专业学位招生、全面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提升专业型学位授予比例、满足经济社会高层次应用实践型和职业技能型的高层次人才需要。2010 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金融、税务、国际商务等19 种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方案。[6]现阶段,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招生模式、培养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已逐步走向规范化、体系化。[7]2015 年我国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比例就已达到研究生整体招生比例的40%以上。截止到2017 年,我国已有专业型学士学位1 种、专业型硕士学位40 种、专业型博士学位6 种。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设定的目标,2020 年我国在学研究生总规模将达290 万人,其中专业学位硕士招生占比达到60%左右。

  二、招生录取制度:从理论考试到推免、申请考核等多种方式并存

  (一)1978-1984 年:理论考试主导

  为促进1978 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教育部制定、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办法”,并且规定“考试分文理两类。文科考试科目:政治、语文、数学、史地;理科考试科目:政治、语文、数学、理化。报考外语专业的加试外语。由省、市、自治区拟题,县(区)统一组织考试。”此后,考试始终主导了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招生录取。1984 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指出,少数优秀硕士生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可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也可通过单独组织考试小组进行考试。至此,考试的组织方式开始有所变化,出现统一考试和高校单独组织考试等不同方式。

  (二)1985-2013 年:推荐免考比例稳步提升

  推荐免考是指不用参加理论考试即可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一种招生录取方式。为探索研究生招生模式创新、满足高校人才培养的多元化需要,1985 年8 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成都召开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重点高校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的少数重点高校的优势学科实施推荐免考,研究生推荐免考制度自此正式建立。[8]为了规范推荐免考秩序、保障招生录取的科学公正,1986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范围的高等学校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入学工作,加强对被推荐免试学生的最后一学年的考察和培养。此后,推荐免试便成为一项常态化招生录取制度被确定下来。

  统计数据显示,1985 年共有169 所试点高校共计招收3300 名硕士推免生,占当年全国硕士招生总数的7.46%;2013 年,共有312 所高校共计招收约9.61 万,占当年全国硕士招生总数的17.84%,部分“985 工程”高校的部分专业所招收的推荐生比例甚至高达80%以上。这一时期,无论推免高校数量还是推免生数量和比例都在稳步提升。但随着推荐免考比例的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于推荐免考公平性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三)2014 年至今:博士生申请考核式综合录取比例逐渐上升,统招、自主招生、直博、推免等多元化方式并存

  近几年来,由于各界对于取消博士招生中的笔试的呼声不断高涨,国外普遍实行的申请考核因被认为能够有效克服笔试弊端、选拔研究人才而广泛引入国内,并逐渐开始成为一种主流的博士生招生录取方式。[11]从组织形式看,申请考核制主要是免去了传统招生录取中的笔试,先由考生根据要求向报考单位和导师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材料和能力证明材料,再由报考单位和导师根据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序,并依据评估和排序决定是否直接进入复试或者录取。2015 年全国已约有70 余所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选拔。[12]从目前趋势看,通过申请考核录取的博士生正在逐年攀升,并将逐步成为博士研究生的主流录取方式。

  与此同时,本科直博、推免、硕博连读等多种非笔试方式广泛共存,我国研究招生录取的方式越来越多元,传统“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在研究生招生录取过程中正在逐步被消除。事实上,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于学习的创造性、批评性要求更高,以标准化考试为基础的招生录取方式并不能完全符合研究生培养的个性化需要,在客观上限制了高校人才培养的特色化和多元化。[13]考试与非考试等多种形式共存的研究生招生录取方式有利于不同类型、不同特长、不同倾向的学生脱颖而出,能够充分照顾到不同学生、专业和院校的差异性。从欧美发达国家看,多元化的招生录取方式是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但需要注意招生录取程序的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14]。现阶段我国的研究生招生录取方式多元化还尚处在改革探索阶段[15],未来需结合本土国情,积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度。

  三、学生资助制度:从公费补偿到全面自费和多种形式激励奖助

  (一)1978-2014 年:公费补偿为主,试点探索自费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人均受教育程度和接受高等教育的都非常低,研究生教育是一种典型的精英化教育。为了加快推进各领域的现代化建设,国家实行的是研究生公费教育制度,即研究生学习生活经费完全由国家公共财政负担。这种完全的公费制度保障了我国20 世纪80 年代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加快了国家高层次现代化人才培养的步伐,为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接受研究生教育免去了沉重负担。

  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越来越大,研究生教育的公共财政支出越来越高、压力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对研究生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国家计划研究生实行全公费制度,委托培养研究生由于委托培养单位提供经费和自费研究生则由研究生自筹经费。从发展演变趋势看,享受公费待遇的研究生比例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而越来越低。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公平机会,国家开始于1999 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8 个城市进行助学贷款试点。[16]21 世纪以后,研究生教育逐步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过度,诸多高校开始陆续进行研究生资助制度的试点改革,重点是将原来的公费制改为奖学金制。从2004 年开始,学生贷款的利益全部由国家补贴,贷款年限进一步延长至毕业后六年,有效降低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习和生活压力。此后,国家还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西部偏远地区就业补贴机制等。

  (二)2014 年至今:全面自费与多种形式奖助和激励结合

  公费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有一种缺乏激励效果的平均分配。2013 年2 月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从2014 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的决议,至此,研究生公费制度正式终结,“公费”一词正式退出研究生教育的历史舞台。与此同时,一种基于奖助和激励的研究生资助制度开始逐步走向成熟。2012年9 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2 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同年7 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资助制度正式被确立下来。

  现阶段,我国研究生资助的制度体系已经相对稳定,包括国家财政资助和各种社会资助,基本实现了基本保障和激励竞争的结合。从国家财政资助看,目前的研究生资助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保障各类研究生都能正常学习的基本服务制度,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助教、助研和助管的岗位津贴制度,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政策;二是激励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竞争性奖学金制度,有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制度、学业奖学金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设立的各类奖优制度。[17]从各类社会资助看,目前的研究生资助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来自教育公益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公益组织捐赠;二是来自公司企业捐赠;三是来自校友、社会个人等捐赠。

  四、就业保障制度:从国家统包分配到双向自主选择与规划指导服务

  (一)1978-1984 年:国家统包分配

  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研究生的招生和就业管理更是如此。[18]1981 年1 月,为统筹安排研究生就业工作,国务院转发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务院科级干部局《关于1980 年度全国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1980 年毕业研究生派遣和接受工作的通知》,确立了“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分配基本原则。这一时期,国家在研究生就业过程中起到直接的主导作用,研究生就业工作严格按照制定分配计划、编制分配计划、派遣、接受和调整的工作步骤展开,集中体现了国家统包分配的计划管理特征。

  (二)1985-1999 年:逐步探索双向自主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与统包式分配弊端的日益暴露,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度设想,要求国家计划招生内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委托招生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外招生可由学校推荐或自谋职业。这一文件从根本上打破了国家统包分配的思想束缚,拉开了各地开始逐步探索双向自主选择的序幕。[19]但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探索双向自主选择的进程是缓慢的,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从1996 年开始,部分地区才开始正式施行不包分配的制度,1998 年以后不包分配制度大规模推广,但仍带有显著的计划管理特征。与此同时,研究生的就业难与结构性矛盾问题开始显现并日益严峻[20]。

  (三)2000 年至今:全面停止包分配制度,加强规划指导服务,完全实行双向自主选择

  为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供需主体生态活力,教育部决定从2000 年起全面停止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开始正式启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从“派遣报到证”到“报到证”反映的是国家研究生就业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充分彰显了国家推进双向自主选择的决心和行动力。从发展进程看,研究生就业的国家统包分配制度是特殊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现代化推荐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研究生就业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转向双向自主选择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全面实行双向自主选择并不意味着国家研究生就业管理责任的消失或者减少,而是转向了一种更高形式的规划指导服务。事实上,2000 年以后,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疯狂扩增,我国研究生的就业难和结构性失业问题呈现出了爆发性增长。现阶段的研究生教育已经不再是完全的精英化教育,社会市场对于研究生的需要也在发生巨大变化,而这无疑给国家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的统筹管理工作,政府一方面需要完善双向自主选择的规范机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人才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另一方面要自觉树立研究生就业服务意识,及时统计和发布研究生就业信息,打通研究生就业需求侧与供给侧的联结渠道,建立研究生学科专业动态调整的监测预警机制。

  五、培养管理制度:从行政强势干预到完善基于学术自治的协同育人新机制

  (一)1978-1992 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

  研究生培养管理是一项关涉学术自治的、专业化要求较高的工作。[21]但这一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受到政治体制影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方式[22],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权限较小,行政权力在研究生培养管理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23]为了更好地推进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都会发布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就业分配与派遣管理办法,还成立了专门的“高等教育计划管理研究会”。1985 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此后,虽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教育生态活力的呼声不断高涨,但在具体的实践落实过程中却遭遇重重阻力,并没有真正触动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式外控管理模式。

  (二)1993-2009 年:逐步扩大和落实研究生培养管理自主权限

  1992 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研究生培养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开始发生转变,国家提出研究生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要求[24]。1993 年,为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促进差异特色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等方面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此后,围绕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各类举措逐步展开,“政校不分”的局面开始得到改善。

  1998 年8 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从法律层面规定了高校在研究生培养管理过程的各类自主权利,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精神,2002 年10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开展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改革试点工作;2003 年2 月,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备案工作结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名单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这是我国学位授予制度建立以来,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首次开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25],其自主管理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增和落实。

  (三)2010 年至今:完善基于学术自治的多方主体协同育人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活力,在“政校分开、管评办分离”的基本原则与“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理念指导下,2010 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指出高校要“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在客观上为高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变革指明了方向和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划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教育部于2014 年1 月第1 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从法规层面确立了高校在研究生培养管理过程中的正当学术权力。2017年3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研究生培养的管理过程,同年3 月,教育部、中央编办等五部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一步扩大了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自主权。现阶段,我国已有20 所高校具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权限(见表2)。

  在促进学术自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基于学术自治的多方主体协同育人新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一方面,探索基于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和高校等多方主体参与的联合培养模式,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和基地,实现研究生层次人才培养的精准化对接,满足社会日趋变化的多元化人才需要;另一方面,加强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合作和交流,鼓励和资助研究生出国学习和深造,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化视野和素养。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未来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资源共享、战略合作,促进科教融合、产学结合机制的完善,从而形成以学术自治为基础、政府监管为保障、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研究生协同培养新格局。